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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和评价

日期:2019-03-23 来源:未知

受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吉林省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申请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法人、社会组织、个人在海外设立分支或者合资机构,从事海外创新中心的运营管理。申请单位应当是其海外运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二)申请吉林省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与 5 家以上海外大学、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机构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2.可支配海外孵化加速场地,国内大于 1500 平方米,国外大于 300 平方米;
3.建立具备创新中心管理、创新服务、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经验的孵化服务专业团队,团队人数 3 人以上;
4.储备5个以上孵化项目;
5.具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能力。 
(三)对符合基本标准的申请单位,结合实际,由市科技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最终认定吉林省市海外创新中心。
(四)对2017年5月经市政府同意挂牌的7家吉林省市海外创新中心,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其一提出申请:
1.复核申请:参照第(二)条认定标准,提交复核材料,复核通过后,继续认定为吉林省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期从2017年5月起计算,至2022年5月为止;
2.认定申请:参照本申请指南的认定条件和申请程序,提交认定申请。
(五)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时未列入吉林省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六)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自主申报,委托科技中介机构申报的,不予受理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应严肃、科学,申报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特提请各申报单位严肃对待。
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资助,并将申报单位列入我委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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